政府在六月下旬提交的《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法案(俗稱「因公法援」或「公職法援」),當中對言論及新聞自由的影響引發社會極大爭議。政府至今在社會壓力下只收回第四條第二款中「名譽」二字,並未撤銷第四條,做到從善如流,仍然計劃在十月份立法會新會期開始時繼續細則性審議程序。澳門青年動力作出以下聲明:
政府在法案「理由陳述」中,開宗明義指出是要「完善提供公共服務的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的保障」。我們要強調的是,各行各業人員在工作時,都要面對各種壓力和困難,公務員的薪酬待遇比在私人機構任職的優厚,這優厚的薪酬待遇意味著公務員要承擔更大責任。在澳門公民權利意識日益高漲的今天,市民強烈要求公務員工作時發揮公僕精神是情理之中,當如遇到公共事務不平之處市民言詞激烈批評地公務員更屬正常之舉。在《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法案所提出的各種情況例如人身安全、重大財產等,除了名譽屬於半公訴罪外,其他皆屬公罪。若有人受傷害,檢察院作為政府的代表,有責任為包括公務員在內的澳門居民提出起訴。故此,根本無需《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法案專門地為公務員再提供此一「保障」。
倘若政府強調《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法案是備而不用,於是便在立法會內強行通過並正式成為法律,公務員固然可以因此得益,但法案生效後在社會上產生的自我審查效應,對公共利益卻造成極大損害,有違反現代政治中公務員服務市民的倫理,破壞澳門國際形象。行政長官及主要官員按此法律取得司法援助,使官告民輕而易舉,這種耗費公帑保護官僚之舉,在新加坡乃至內地亦未有為之。儘管政府稱聲刪除第四條第二款中「名譽」二字,以求消除對言論及新聞自由的巨大威脅,但本法案仍然違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合理保護」等重要法律原則,更因法案可由行政長官決定是否給予(第八條),這種繞過司法部門自行其事的做法,從根本動搖了「三權分立」的基本政治體制。
為此,澳門青年動力向澳門特區政府提出以下三點要求:
1. 立即撤回《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法案;
2. 修改《行政訴訟法典》,在尊重三權制衡的原則下,為基層公務員因公務而遭起訴提供司法援助機制;
3. 就是次立法的導火線,即公務員,特別是具專業資格的公務員與市民之間的爭端,政府應立即為現有及正進行立法程序的職程制訂有效、具公信力的投訴、仲裁及上訴機制,並在未來制訂其他職程時包括上述機制。
欲了解更多可參考下列網頁:
法案:http://www.al.gov.mo/proposta/fun-pub/proposta_cn.pdf
理由陳述:http://www.al.gov.mo/proposta/fun-pub/nota_justificativa_cn.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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